損害賠償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1123號
KSEV,106,雄補,1123,201709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123號
原   告 莊羽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立銀行行銷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立銀行行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