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004號
原 告 黎智雯
訴訟代理人 鄒秀琴
被 告 馬芝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106 年7 月26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續行審理必要,爰依首揭規定,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