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88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被 告 陳保良
陳保吉
陳財源
陳盈州
陳秀英
陳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
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
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並請原告於10日內,就被告主張
陳萬春生前為陳保吉負責主要照護,並由陳保吉支付陳萬春入住
博正安養中心所需費用等語,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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