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697號原 告 林武宏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林于椉被 告 蕭榮昌即匯羽設計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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