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辛○○
相 對 人 甲○○
巷11
相 對 人 壬○○○
256
相 對 人 己○○○
1號
相 對 人 戊○○
巷1弄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庚○○
號
相 對 人 丙○○
號
相 對 人 丁○○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莊天成於民國80年12月間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1年6月30日,並以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第三 人莊天成於民國85年7月1日死亡,相對人即繼承人甲○○、 壬○○○、己○○○、戊○○、乙○○、庚○○、丙○○、 丁○○依法取得繼承權。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本票、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 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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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6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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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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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市│ │車店 │ │41-40 │建│ │ │46 │全部 │相對人公同共│
│ │ │ │ │ │ │ │ │ │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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