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660號
KSEV,106,雄簡,660,20170908,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660號
原   告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順得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律師
被   告 鄭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9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邱順德」之記載,應更正為「邱順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1/1頁


參考資料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