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406號
原 告 邱明顯
被 告 林仰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
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
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並請兩造就於文到十四日內,就下述事項
(各自)具狀表示意見,若未置理,或逾期具狀無正當理由者,
本院將認有意圖延滯訴訟:
(一)依系爭租約第5 條約定,系爭租約終止,被告遷離系爭房
屋時原告應無息返還押租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4,00
0 元,被告於本件訴訟已請求原告上開押租保證金,原告
對此有何意見?
(二)被告主張原告未修繕系爭房屋,身體、精神痛苦,受有損
害等語,為確認被告之主張,被告此部分究係欲就原告所
為金錢請求予以抵銷或提起反訴?抑或有其他主張?若係
主張抵銷或提起反訴者,被告就此所受具體損害為何?金
額為何?計算式為何?相關具體舉證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