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6年度,335號
CYDV,96,催,335,20071219,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 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聲請人未依規定 登載者,視為撤回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335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楊慧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11月30日 │200,000元 │UA0000000 │ │
│ │ │限公司嘉義分行 │ │ │ │ │
├──┼─────────┼─────────┼───────────┼────────┼────────┼──┤
│002 │黃佳生嘉義縣新港鄉農會 │96年11月30日 │300,000元 │FA0000000 │ │
├──┼─────────┼─────────┼───────────┼────────┼────────┼──┤
│003 │亨澤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96年11月30日 │400,000元 │AU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民雄分行│ │ │ │ │
└──┴─────────┴─────────┴───────────┴────────┴────────┴──┘
附記:(本附記毋庸刊登)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 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裁定



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亨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