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151號
CYDM,96,訴,151,2007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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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庚○○
      戊○○
      己○○
      壬○○
      子○○
      丁○○
          號(嘉惠教養院)
       甲○○
       辛○○
      丙○○
       乙○○
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癸○○庚○○戊○○己○○壬○○、子○ ○、丁○○甲○○辛○○丙○○乙○○等11人,所 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 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汪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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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