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庚○○
戊○○
己○○
壬○○
子○○
丁○○
號(嘉惠教養院)
甲○○
辛○○
丙○○
乙○○
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癸○○、庚○○、戊○○、己○○、壬○○、子○ ○、丁○○、甲○○、辛○○、丙○○、乙○○等11人,所 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 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汪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