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1507號
KSEV,106,雄簡,1507,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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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
被   告 張丁友
      張丁遠
      張騰介即張丁國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簡字第150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 年9 月5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2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謝宗翰
  書 記 官 陳恩慈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張丁遠、被告張騰介即張丁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明德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張丁友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0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張丁遠、被告張騰介即張丁國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明德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張丁友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張丁友於民國97年12月19日邀同訴外人張明德為連帶保證人,向伊申辦就學貸款,約定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為開始攤還本息,被告張丁友於100年6 月畢業,其開始攤還日期為101 年7 月1 日,詎其自105 年7 月1 日起即不為清償,尚積欠新臺幣103,058 元未還,又張明德於104 年12月7 日死亡,被告張丁遠、被告張騰介即張丁國為其法定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明德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張丁友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申請/ 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郵匯局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函、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或陳述,本院依前揭證據調查及適用法律之結果,認原告上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恩慈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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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