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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1218號
KSEV,106,雄簡,1218,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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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218號
原   告 美夢成真第二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金虎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炳佳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9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53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980 元外,尚應補繳55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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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