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南投縣竹山鎮龍苑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世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事件,經本院95 年度訴字第24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39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 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 合計7,500元,依法應由相對人賠償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麗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