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1020號
KSEV,106,雄簡,1020,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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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簡字第1020號
原   告 許隆正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王志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以書狀主張略以:伊 從未向被告申辦信用卡使用,本件應係伊前妻孫辰榛未經伊 同意或授權而將其名書寫於信用卡申請書之連帶保證人欄位 上,而被告亦疏於向伊求證,即遽以核發信用卡予孫辰榛使 用,是原告自毋庸對孫辰榛之信用卡消費帳款負連帶清償之 責。為此,訴請確認被告持有本院93年度執字第7799號債權 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所示對原告之消費款債權不存在 ,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起訴狀誤載為第2 項)規 定,求予撤銷本院105 年度司執第164306號強制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所為強制執行程序等語。並聲明:㈠系 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㈡確認被告持有系爭 債權憑證所示對原告之消費款債權不存在。
三、被告則以:系爭債權憑證所據為本院87年度雄簡字第1432號 (下稱系爭前案)民事確定判決,法院自不得再為與該確定 判決既判事項相異之認定。又原告所據事由,既係系爭確定 判決既判力基準時點以前所發生,自不符債務人異議之訴之 規定,原告所述均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定有明文 。次按命債務人為給付之確定判決,就給付請求權之存在有 既判力,依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1 項之規定,債務人不得 對於債權人更行提起確認該給付請求權不存在之訴(最高法 院26年渝上字第1161號判例、84年台上字第2154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不得就之更行起訴之同一訴訟標的,不僅指後訴 係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與前訴內容相同之判決而言,即後訴



係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與前訴內容可以代用之判決亦屬包 含在內。故前訴以某請求為訴訟標的求為給付判決,而後訴 以該請求為訴訟標的,求為積極或消極之確認判決仍在上開 法條禁止重訴之列(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136 號判例意旨 參照)。查被告前於民國87年4 月間對原告起訴請求清償信 用卡消費款,經本院以系爭前案判決判命原告應給付被告新 臺幣(下同)53,825元,及自86年4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5 計算之利息確定等情,有民事起訴狀、系爭 確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考(本院卷第33頁至第36頁) ,堪予認定。嗣被告以系爭前案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 院聲請對債務人即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因債務人即原告 無財產可供執行,致未能執行,經本院發給系爭債權憑證, 亦有該債權憑證存卷可考(本院卷第9 頁)。是原告訴請確 認系爭債權憑證所示被告對原告之消費款債權,即係系爭前 案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而系爭前案自判決確定時即87年8 月4 日已發生既判力,則原告就同一債權之法律關係,再次 提起確認訴訟,依前揭說明,本件應受系爭前案既判力所及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㈡次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 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 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 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 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係以系爭前案確定 判決暨所衍生之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 行,業經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無訛,則依前揭規定, 原告對系爭執行事件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必須以異議原 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下稱系爭時點)後, 另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始能為之,惟依本件 原告主張之情詞,其異議原因事實顯非系爭時點之後所發生 ,則縱有原告所指情事,亦屬再審程序救濟之問題。從而, 原告求予撤銷系爭執行事件所為強制執行程序,亦無理由, 同應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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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