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雙勝金屬有限公司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整。
㈡請補正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具備當事人 能力之依據,如係以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聲請 之,請補繳其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負責人之戶籍 謄本(含記事欄),併更正聲請人欄之記載、具狀人欄之 簽章。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 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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