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6年度,19號
NTDV,96,家聲,19,2007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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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即甲○○○○○○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甲○○○○○○遺產之報酬酌定為新台幣叁萬肆仟玖佰叁拾玖元。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甲○○○○○○(即謝碧蜂)之遺產,經本院以94年度財 管字第26號、94年度家抗字第 8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 遺產管理人並執行職務在案,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 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 。聲請人已依循民法規定召開親屬會議以期達成共識,惟 被繼承人之父謝黃藤、母謝曾彩玉、叔謝達霧、謝達修、 姨曾樹梅經通知均未與會,自無法開會決議酌定報酬數額 。為此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六 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 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三項規定,聲請法院酌 定報酬,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 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
(二)聲請人於就任遺產管理人後接管謝依婷所遺台南市○○區 ○○段64-11地號1筆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538)及同 段692、701建號建物(門牌:台南市○○○街146號6樓之 2、146號7樓之2,均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遺產)。系 爭遺產業經全部設定抵押予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刻由債權人聲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以96 年度執字第15470號執行中,並囑託李進裕建築師事務所 完成價格鑑定,鑑價總額為新台幣(下同)3,493,870元 ,故本件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百分之一計 算,乃請求酌定聲請人代為管理甲○○○○○○遺產之報 酬為34,939元。
(三)甲○○○○○○所遺財產,不足清償聲請人管理費用,聲 請人恐上揭費用無法受償,乃為本件請求,俾聲請人用以 參與分配,以免因管理私人遺產而致國庫蒙受損失。另聲



請人於擔任遺產管理人職務截至96年08月止所執行管理行 為墊付費用合計11,120元,僅供參辦。
二、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法院處理同 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由被繼 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第三款定有明文。查甲○○○○○○死亡時之住所地為南投 縣鹿谷鄉田底巷10號,是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酌定事件,本 院有管轄權,先予敘明。又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 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亦有明文。且參酌上開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法院就選任之遺產管理人聲請報酬所為之酌定,性質上 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既先以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即得由法 院代替親屬會議酌定其報酬。又遺產之管理報酬,應依民法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 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 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第十四點第三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以94年度財管字第26號、94年度 家抗字第 8號裁定選任為甲○○○○○○之遺產管理人乙節 ,業經其提出上開民事裁定二件、確定證明書一件均影本為 證,並據本院調閱上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又甲○○○○○○所遺之全部遺產即系爭遺產,業經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並由法院囑託鑑 定總價額為 3,493,870元等情,亦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 局南投分局95年9月5日中區國稅投縣四字第0950017713號函 附謝依婷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一件、土地建物查詢資料三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6年08月17日南院雅96執明 字第015470號通知一件、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一份均影本足憑 ,均堪信為真實。是揆諸上開規定,參酌聲請人已墊付之費 用,且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到庭 陳述意見,本院認聲請人請求依系爭遺產鑑價總額為現值, 以其百分之一計算,酌定代為管理甲○○○○○○遺產之報 酬計34,939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 百六十六條第二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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