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救字,106年度,74號
KSEV,106,雄救,74,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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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救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尤婉蓉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相 對 人 秉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
上列當事人與朱明村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定有明文。本條為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 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 必要,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406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本院106 年度雄補字第1183號),聲請人係遭職業災害之勞 工,因相對人未於到職日為聲請人投保勞工保險,致聲請人 無法請領相關勞工保險給付,又聲請人因本件職業災害無法 工作,迄今均無收入,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規定 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函、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專用委任狀(附於本院106 年度雄補字第1183號卷)等件 以為釋明。又觀諸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附證據,尚非 顯無勝訴之望,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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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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