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5392號
NTDV,96,促,15392,2007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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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3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冠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南投縣水里鄉公所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次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因支付命令 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 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 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 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3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命聲請人補正冠荃營造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負責人戶籍謄本【含記事欄】,經本院民國96年11月27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6年11月 2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 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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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荃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