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押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6年度,992號
KSEV,106,雄小,992,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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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雄小字第992號
原   告 鍾曉慧
被   告 許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押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
5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 年9 月6 日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培睿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參佰壹拾貳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零參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洪季杏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件:本院認定被告主張扣抵項目之理由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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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