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12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0九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一案,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光進
書 記 官 林雅貞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 林佳裕
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摻 入食鹽水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沒收銷燬之;扣案注射針 筒貳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1年確定,甫於96年7月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甲○○又 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540號裁定令 入臺灣臺中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嗣因法律修正,於93 年1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詎甲○○竟仍不知戒絕毒癮,於前 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9月17日下午某時許,在南投縣草 屯鎮○○里○○路22號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6年9月18日11時30分許,為警在南 投縣草屯鎮○○路169-65號旁查獲,並扣得摻入食鹽水之海 洛因1包及注射針筒2支。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 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 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林雅貞
法 官 黃光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