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1033號
NTDM,96,訴,1033,2007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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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10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0三三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一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
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光進
  書 記 官 林雅貞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 林佳裕
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七九號判決有期徒刑 五月確定,甫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又曾於九 十一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 制戒治,嗣經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九十 二年五月十三日執行期滿完畢。詎甲○○仍不知悛悔,於前 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 之犯意,於九十六年八月七日某時點,在南投縣埔里鎮○○ 路一一八號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一次;嗣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 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 十七條第一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 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 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 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



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 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林雅貞
法 官 黃光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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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