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6年度,1883號
KSEV,106,雄小,1883,2017091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1883號
原   告 郭九道
訴訟代理人 郭世傑
被   告 高閣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桂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並於同年月25日將 上開裁定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各1 份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1/1頁


參考資料
高閣旅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