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6年度,1555號
KSEV,106,雄小,1555,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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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1555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昆益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林俊逸
被   告 林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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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