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森田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 ○○○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63×32.3=124,7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