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96年度,118號
TNEV,96,南簡補,118,200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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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森田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 ○○○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63×32.3=124,7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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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田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