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223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乙○○
被 告 正欣電機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欣電機事業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仟捌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壹佰陸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壹拾柒萬壹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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