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6年度,2193號
TNEV,96,南簡,2193,2007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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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219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亨元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亨元人力資源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3,941元,應繳裁
  判費17,1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16,13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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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亨元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