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219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亨元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亨元人力資源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3,941元,應繳裁
判費17,1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16,13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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