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6年度,2137號
TNEV,96,南簡,2137,2007120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2137號
原   告 聯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茂發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
  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陸仟陸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1/1頁


參考資料
聯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