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2137號
原 告 聯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茂發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
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陸仟陸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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