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南簡字第2015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王豈凡即蓮登企業社即永愛企業社
0號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96
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018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96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加付上
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借據、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影本影本各乙份及帳卡影本二份
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
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正。從而,原告本於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四、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上列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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