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6年度,1445號
KSEV,106,雄小,1445,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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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1445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李楚葳
被   告 卓美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餘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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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