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1937號
TPBA,96,訴,1937,2007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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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93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青韋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青韋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下同)93年9 月1 日以「甲○○標章」商標 ,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 第25類之褲襪、絲襪、吊襪帶、襪子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 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參加 人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14款之 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5 年11 月24日中台 異字第94132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0000000 號「甲○○標 章」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嗣 經經濟部以96年4 月10日經訴字第09606064540 號決定「訴 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 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陳忠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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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青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