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859號
原 告 多元智慧科技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美國麻省理工學院
代 表 人 乙○ ○ ○○○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國麻省理工學院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3年6 月8 日以「多元智慧教育集團 MMIT Education Group Multiple Intelligence Technolog y 及圖」商標(其中「多元智慧教育集團」、「Education Group 」、「Multiple Intelligence Technology」聲明不 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 及服務分類表第28類之飛盤、積木、玩偶、兒童益智玩具、 掌上型電子遊樂器、填充玩具、組合玩具、發聲玩具、運動 用具(運動用墊除外)、籃球、羽球拍、直排輪鞋、溜冰鞋 、棒球手套、運動用護膝、健身器、象棋、圍棋、聖誕裝飾 品、釣魚用具商品,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核 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 美國麻省理工學院於94年11月11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 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條之規定,對之 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 23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以95年12月19日中台異字第941397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註冊第0000000 號『多元智慧教育集 團MMIT Education Group Multiple Intelligence Technol ogy 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96年3 月29日經訴字第09606064360 號訴願 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 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 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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