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1858號
TPBA,96,訴,1858,2007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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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858號
原   告 多元智慧科技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美國麻省理工學院(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
代 表 人 乙○ ○○○○○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國麻省理工學院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下同)93年6 月8 日以「多元智慧教育MMIT Education Group Multiple Intelligence Technology及圖 」商標(其中「多元智慧教育」、「Education Group 」、 「Multiple Intelligence Technology」聲明不在專用之列 ),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 表第16類之事務用紙、衛生用紙、貼紙、水彩、書籍、雜誌 、圖畫、卡片、信封、月曆、萬年曆、紙型、相片架、紙箱 、膠帶、膠水、筆、自然科學教具、繪圖用尺商品,向被告 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參加 人於94年12月13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 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 規定,以95年12月18日中台異字第941514號商標異議審定書 為「註冊第0000000 號『多元智慧教育MMIT Education Gro up Multiple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及圖』商標之註冊 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嗣經經濟部以 96 年4月13日經訴字第09606064670 號決定「訴願駁回」, 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 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 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陳忠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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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多元智慧科技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