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857號
原 告 多元智慧科技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美國麻省理工學院(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
代 表 人 乙○ ○○○○○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國麻省理工學院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3年6 月8 日以「多元智慧教育MM IT Education Group Multiple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及圖」商標(其中「多元智慧教育」、「Education Group 」、「Multiple Intelligence Technology」聲明不在專用 之列),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 分類表第41類之「各種書刊、雜誌、文獻等之出版、查詢、 訂閱、翻譯,電腦補習班,技藝訓練班,補習班,語文補習 班,珠算補習班,才藝補習班,幼稚園,舉辦教育競賽,舉 辦娛樂競賽,影片、唱片、錄音帶、錄影片、碟影片、伴唱 帶等製作及發行,電台及電視育樂節目之策劃、製作,錄音 帶、錄影帶、影片之租賃」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 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參加人於94年12月13日 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 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 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以95年12月18 日中台異字第941515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 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嗣經經濟部以96 年3 月30日經訴字第09606064480 號決定「訴願駁回」,原 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 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 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 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陳忠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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