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1668號
TPBA,96,訴,1668,2007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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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668號
原   告 美香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丁○○
複代 理 人 謝智硯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德商‧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闡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德商‧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4年6 月15日以「PANTHER 及圖」商標 ,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 第25類之襪子、絲襪、褲襪商品,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 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 爭商標)。嗣參加人德商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 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14款之規 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23 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之適用,以95年12月19日中台異字第 95098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6年3 月22日經訴字第09 6060640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 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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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商‧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香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