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樣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1574號
TPBA,96,訴,1574,2007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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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574號
原   告 大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聯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參 加 人 力興塑膠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聯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力興塑膠廠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第3 項規定,前2 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二、參加人之一力興塑膠廠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3年3 月 10日以「新穎置物盒」向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 智慧財產局,即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 0000號審查,嗣於84年3 月1 日前揭參加人再以新式樣專利 申請書向該局申請修正專利名稱為「置物盒」及修正專利圖 說,經該局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式樣 第54894 號專利證書,旋於86年7 月9 日申准讓與二分之一 專利權予另一參加人聯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嗣原告以該專 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 不符新式樣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智慧財產局 審查,以95年7 月13日(95)智專三(一)03027 字第0952 05468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 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6年3 月13日經訴字第09606063 63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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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興塑膠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