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43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丘欣(局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春保鎢鋼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春
保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對於民國
96年11月29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54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
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林育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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