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調字,106年度,653號
KSEV,106,雄司調,653,201709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宗仁蔡宗義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蔡宗仁與相對人蔡宗義就座 落於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地段1182建號建 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 巷0 號4 樓之1 不動 產( 下稱系爭不動產) ,於民國95年3 月6 日所為買賣行為 及於同年月16日所為移轉所有權物權行為應予撤銷,並塗銷 該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蔡宗仁所有。聲請人 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 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又聲請人聲請調解乃就其對相對人蔡宗仁 之信用借款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 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