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補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賴韋帆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千戶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
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
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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