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36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杜偉成律師
被 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胡勝正(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2364號期貨交易法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8 號刑事訴訟事件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
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
訴訟程序,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
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
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
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
第177 條有明文規定。
二、茲依原告狀陳,原告涉嫌詐欺等刑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刻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8 號刑事案件
審理中,有起訴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10月16日北院錦
刑勤95重訴138 字第0960016137號函等件為證,該刑事案件
牽涉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爰依首開規定停止訴訟程序,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劉錫賢
法 官 林惠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