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救字第4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馬紹爾群島商浩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馬紹爾群島商浩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馬紹爾群島商浩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 出「負擔家計之家庭暴力被害婦女」參加職業訓練推介證明 單、戶籍謄本、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 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