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6年度,55984號
TPEV,96,北簡,55984,200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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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5984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穩茂纖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257,651 元,應
  繳裁判費23,3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22,37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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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穩茂纖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