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5984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穩茂纖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257,651 元,應
繳裁判費23,3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22,37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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