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小調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洪松華
代 理 人 蔡智豪
代 理 人 吳憲宏
代 理 人 彭堉維
相 對 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相 對 人 林暉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此參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以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原告主張之侵 權行為地(即事故發生地點)在臺東縣大武鄉,此有警方之 受理案件登記表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 東縣大武鄉,本件若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審理,應能顧及後 續訴訟之證據調查。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東地方 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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