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5年度,1546號
KSEV,105,雄簡,1546,201709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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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546號
原   告 陳勝雄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被   告 鼎勵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蓮珠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被   告 長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甄
參 加 人 莊秀娥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複 代理人 洪仲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
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二(一)記載「共計新臺幣(下同)455萬5,000元」,應更正為「共計新臺幣(下同)450萬5,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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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勵規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竑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