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5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勝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勵規劃有限公司、長竑營造有限公司間
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8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
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6 萬8,47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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