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6年度,53048號
TPEV,96,北簡,53048,2007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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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3048號
原   告  力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耀宗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凱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凱勝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11月27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28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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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勝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