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6年度,526號
FYEV,106,豐補,526,201709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52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代 理 人 曾賜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達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250元,應徵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1/1頁


參考資料
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