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518號
原 告 台灣才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其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彭志墩發支付命令(10
6年度司促字第176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17,332元,應徵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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