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6年度,353號
FYEV,106,豐簡,353,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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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353號
原   告 王譯婕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
複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被   告 李振忠
      鄧瑞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安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臺中市新社區馬力埔段五一0、五一0之一、五一0之一二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甲1、甲2、甲3、乙1、乙2、乙3、乙4、乙5、丙、戊1、戊2土地上之地上物清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壹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之臺中市○○區○○○段000○00000○ 000000地號土地與被告李振忠所有之同段472-20地號土地、 被告鄧瑞華所有之同段472-21地號土地相毗鄰,然被告越界 使用原告上開三筆土地,被告無權使用範圍如附圖所載,其 中編號甲1、甲2、甲3為花臺;編號乙1、乙2、乙3、乙4、 乙5則為通道;編號丙為階梯;編號戊1、戊2則為植栽(下 稱系爭地上物),被告應將系爭地上物清除,並將占用之土 地交還原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載;願供擔保, 請准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被告李振忠所有之同段472-20地號土地、被告鄧 瑞華所有之同段472-21地號土地,係經東勢地政事務所鑑界 在案,被告且委託中興測量有限公司以專業儀器測量、設定 坐標,將兩造所有土地間之界址點、道路鋪面、截水溝、土 崁、等高線等圖資,製成位置圖,被告且以鐵管設置為界址 點,被告據此建設土地,其中農路修築部分,更委請仲欽工 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專任技師,確認土地位置、農路位置與 地籍圖登記謄本一致,原告所稱無權占有使用之系爭地上物 均位於被告所有上開土地範圍內,並未越界使用原告所有土 地。至於原告提出之附圖,於套繪過程發生整體經界線偏移 問題,若將套繪過程往東北方位平移0.25公分,則系爭地上



物即未越界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願供擔保,請准 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主張其所有之臺中市○○區○○○段000○00000 ○000000地號土地與被告李振忠所有之同段472-20地號土地 、被告鄧瑞華所有之同段472-21地號土地相毗鄰,但被告越 界使用原告上開三筆土地,被告無權使用範圍如附圖(即後 開鑑定書之鑑定圖)所載編號甲1、甲2、甲3;編號乙1、乙 2、乙3、乙4、乙5;編號丙;編號戊1、戊2等土地範圍,被 告並建設系爭地上物使用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上開土地登 記謄本、地籍圖騰本(卷10-18頁)以及系爭地上物照片( 卷19-21頁)為證,又被告建設之系爭地上物越界使用原告 所有上開三筆土地之事實,亦據囑託國土測繪中心鑑定,經 該中心鑑定後,系爭地上物所處範圍即附圖所載編號甲1、 甲2、甲3;編號乙1、乙2、乙3、乙4、乙5;編號丙;編號 戊1、戊2等土地範圍,為原告所有上開三筆土地範圍內(鑑 定結果詳附件即鑑定書),原告主張被告共同建設之系爭地 上物無權占有使用原告所有土地一事,堪信為真實。四、至於被告抗辯附圖套繪過程發生整體經界線偏移問題,若將 套繪過程往東北方位平移0.25公分,則系爭地上物即未越界 云云,惟查,上開國土測繪中心鑑定承辦人即鑑定證人王健 就系爭地上物是否越界使用,兩造間土地之界址點連線等爭 議事項,於實施鑑定測繪過程之鑑定基準、套繪規則,於本 院結證:「本案系爭測繪的地區是圖解區,有建立數值化座 標,東勢地政事務所有建立數值化座標。圖解90年後都有建 立地籍圖數值化。數值化的結果是來表示界址點間的相對關 係並不是絕對座標。…本鑑定案所採的經界物有系爭東側縣 道,套繪主要是靠主要天然界及以前鄰近鑑界的結果鑑界樁 ,去做區域的套繪,包括東側的縣道、東側的產業道路包括 系爭地北側的連棟式建物及北側的472-13空地等等的當年的 鑑界成果及鑑界樁位等等去做套繪地籍圖。…坡崁是在西南 側,懸崖是崩掉的,它的使用界線並不足以去推判系爭界位 置的依據。90年的時候有壹個東勢地政所設置的界樁,東南 側有壹個塑膠樁,並沒有列為本件經界線的參考,因為這與 鄰近的經界線不符。」等語(卷111頁-111頁背面)。又被 告提出套繪實施過程、鑑定界址爭議之經界物參考準據等疑 義事項,鑑定證人王健亦證述:「套繪地圖原則是以一定區 域的使用經界物去作為套繪地圖依據。法官囑託事項中是以 馬力埔段地籍圖為準擴大施測,所以並不能以某幾點去作為 整個區域套繪的依據。從套繪依據要一定範圍內大多數使用 經界物能符合地籍圖經界線的位置去做套繪地圖。上述472



-13的界樁點,界樁位置等等都是依鄰近的使用經界物去做 套繪,所以相對關係符合地籍圖的位置。…圖解區採用的是 使用界相對關係並沒有絕對坐標,所以圖解區是以一定範圍 內多數使用界相符地理位置去做套繪依據。剛剛的天然界、 縣道、多數鑑界樁,包括連棟式建物等等多數使用界去做本 案的套繪依據,這個是就圖解區套繪專業的原則,就每一條 使用界確實不能證實說是否當初所界定的界址點,僅能就大 多數。在本案參考的現存的不管是天然界、線道,鑑界的樁 還有連棟性住宅使用的界線界址點,經套繪後與地籍線相符 ,因此引為本案鑑定施測導線的布設圖跟點的位置,亦即選 用的縣道、472-13鑑界樁,還有連棟式建築物的現況的界址 或地籍線,經閉合檢驗之後做為布設的圖跟點,這些導線位 置與現況相符。被告所提出的472、472-17之間的道路,我 沒有做為檢驗現況跟地籍線是否相符,而引為本案布設圖跟 點的位置的參考,472、472-17這個閉合點沒有辦法作為經 界物參考,原因是就算依被告所提的,那條線跟地籍圖也不 是相符,更何況現在我也沒有辦法確認現在是不是當初這條 。」(卷111頁背面-112頁背面);「套繪原則是以同一區 廓為原則,若依被告所述之套繪方式的確有局部來看有部分 符合的情形,但就同一區廓的經界線就已經扭曲變型了,依 被告所說的有一兩條經界線相符,但沒辦法與套繪原則多數 界的套繪原則相符。以不同的測量單位,依國土測繪中心的 經界物為依據去做測量圖,有不同的結果的可能性,整個地 籍圖在範圍內一千兩百分之一的比例尺,有可能到三十公分 的誤差,除非現場有更多明顯的確定經界物才能做出更精準 的測量結果,也許其他單位可能跟我們做出差三十公分,受 限在本身的地籍圖就有它的經度線存在,圖解地籍圖本身誤 差就有三十公分。…關於套繪原則,以同一區廓為考量依據 ,套繪部分有些合有何不合,被告找不合的部分使得地籍圖 不符,已經失去地籍套繪原則,叫我去做另壹個圖說給你, 這個與中心規定不符。」(卷134頁背面-135頁)。鑑定證 人已詳細說明其鑑定過程所採取之套繪規則、鑑定基準,符 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法令規範,鑑定過程並無瑕疵可指, 鑑定證人且為專業測量人士,具有一定資歷及經驗,鑑定結 果即附圖具有正確性、憑信性,足堪採信為判決之基礎。被 告上開提出套繪過程往東北方位平移0.25公分,則系爭地上 物即未越界之論理,既與套繪實施原則相違,不足採之。五、綜上,原告本於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清除系爭地上 物,並交還系爭地上物範圍之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並諭知如主文第1項。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經核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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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測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