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498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歐昭廷
被 告 王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零伍拾貳元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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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計 息 起 迄 時 間 │ 計 息 方 式 │
│號│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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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九五年四月一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卅一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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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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