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監宣字,106年度,12號
CHDV,106,司監宣,12,201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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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6年度司監宣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詹宗榮
關 係 人 許淑女
      詹泉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許淑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詹泉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被繼承人詹順源所遺如附表遺產分割方案所示遺產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詹泉富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詹泉富之三弟及 監護人,因受監護人之父詹順源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3 日死亡,聲請人為與受監護宣告人分割遺產辦理繼承,然, 受監護宣告人與監護人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為此聲請 選任許淑女即受監護宣告人之弟媳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詹泉富 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 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 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成年人 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民法第1098條第1項、第2項、第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民法第1098條第2項所定「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解釋, 包括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 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而言。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 、存款存摺、遺產分割協議書等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 105年度監宣字第177號卷宗查對無訛,堪信屬實。次查,受 監護宣告之人詹泉富與其監護人即聲請人同為被繼承人詹順 源之繼承人,因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依法 不得代理,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詹 泉富選任特別代理人,為有理由。再經審酌聲請人所提之遺 產分割協議書內容(如附表),被繼承人詹順源所遺財產, 其中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係由受監護宣告 人詹泉富單獨取得,其餘則由他繼承人各自分配取得,受監 護宣告人分割取得部分應尚未不足其應繼分,該分割方式對 受監護宣告之人客觀上應無不利,應可確保其權益。另經查 關係人許淑女雖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弟媳,惟其非共有人等



直接利害關係之人,且本院僅限制其僅能於上開遺產分割協 議書所示遺產分割方案範圍內擔任詹泉富之特別代理人,已 能保障受監護宣告之人權益。從而,本院認由關係人許淑女 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詹泉富辦理如附件所示遺產分割協議書 所示遺產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尚屬妥適,爰選任之。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表(遺產分割方案):
┌──┬───────┬───────────┬────────┐
│編號│遺產項目 │面積、權利範圍或金額(│ 分割方法 │
│ │ │新臺幣) │ │
├──┼───────┼───────────┼────────┤
│1 │彰化縣埔鹽鄉和│面積:1,600平方公尺、 │由詹泉富單獨取得│
│ │平段0000-0000 │權利範圍:全部。 │。 │
│ │地號土地。 │ │ │
├──┼───────┼───────────┼────────┤
│2 │彰化縣埔鹽鄉和│面積:121平方公尺、權 │由詹進興詹宗奇
│ │平段0000-0000 │利範圍:6分之1。 │各按2分之1比例分│
│ │地號土地。 │ │割並保存分別共有│
│ │ │ │。 │
├──┼───────┼───────────┼────────┤
│3 │彰化縣埔鹽鄉和│面積:280平方公尺、權 │由詹進興詹宗奇
│ │平段0000-0000 │利範圍:全部。 │各按2分之1比例分│
│ │地號土地 │ │割並保存分別共有│
│ │ │ │。 │
├──┼───────┼───────────┼────────┤
│4 │彰化縣埔鹽鄉和│面積:547平方公尺、權 │由詹進興詹宗奇
│ │平段0000-0000 │利範圍:6分之1。 │各按2分之1比例分│
│ │地號土地 │ │割並保存分別共有│
│ │ │ │。 │
├──┼───────┼───────────┼────────┤
│5 │彰化縣埔鹽鄉和│面積:46平方公尺、權利│由詹宗榮單獨取得│
│ │平段0000-0000 │範圍:全部。 │。 │
│ │地號土地 │ │ │
├──┼───────┼───────────┼────────┤
│6 │彰化縣埔鹽鄉和│面積:1,097平方公尺、 │由詹宗榮詹秋菊
│ │平段0000-0000 │權利範圍:全部。 │、詹秀麗各按3分 │




│ │地號土地 │ │之1比例分割並保 │
│ │ │ │存分別共有。 │
├──┼───────┼───────────┼────────┤
│7 │彰化縣埔鹽鄉和│面積:1,950平方公尺、 │由詹進興詹宗榮
│ │平段0000-0000 │權利範圍:全部。 │、詹秋菊詹秀麗
│ │地號土地 │ │各按4分之1比例分│
│ │ │ │割並保存分別共有│
│ │ │ │。 │
├──┼───────┼───────────┼────────┤
│8 │彰化縣埔鹽鄉永│權利範圍:全部 │由詹進興詹宗奇
│ │平村員鹿路229 │ │各按2分之1比例分│
│ │號房屋 │ │割並保存分別共有│
│ │ │ │。 │
├──┼───────┼───────────┼────────┤
│9 │埔鹽鄉農會存款│8,212元 │由詹梁瓦單獨取得│
│ │ │ │。 │
├──┼───────┼───────────┼────────┤
│10 │彰化銀行溪湖分│63元 │由詹梁瓦單獨取得│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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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