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6年度,257號
HLEV,106,花簡,257,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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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花簡字第25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呂有用
複代理人  張俊偉
被   告 游富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叁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104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30日起至民國105年3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八三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0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六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規定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游竣凱於就讀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 其父即被告、其母楊惠潔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 據,向原告借用8筆就學貸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42,123 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借款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滿1年之 日起開始分96期,以每月為1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29日 攤還本息,若借款人不依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除自逾期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依上開借據第6條約定,自 104年3月20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另依第5條 約定,就學貸款利率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 ,逾期日104年8月29日當時教育部規定係依中華郵政1年定 儲利率1.34%加碼0.55%,並由原告自行吸收0.06%,計為 1.83%,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83%),對 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逾期利率20%加計違約金。 詎游竣凱未依約清償本息,迄尚有本金258,357元及自104年 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月30日起至105年3月29日止,按年息0.283%計算之違約 金,及自10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66%計算之 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 革一覽表等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既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 本院審酌全部卷證資料,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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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